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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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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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臨時開庭辦法第 7 條規定,該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從大小審判規則、開庭程序、傳票送達、保全措施等皆詳細說明於該辦法中。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辦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中所規定,當智慧財產法院的 法官 在公務上因公出訪、病假、產假等特殊情形,導致無法於所任職庭或法官支調庭進行審判時,應由院長指定職掌相同或相似之庭、所或法官繼任,其臨時開庭處理相關事務之規定,有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臨時開庭辦法第 7 條可能適用於上述情形,以保障審判程序的正常進行。 參考資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臨時開庭辦法》第 7 條、《最高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辦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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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