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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人為實施查證,應速定實施查證之日期及時間,並通知法院。
  2. 法院收受前項通知後,應速將實施查證之日期及時間通知受查證人。
  3. 查證人實施查證時,除協助查證之技術審查官外,經受查證人同意,聲請人代理人或其他第三人均不得在場。
  4. 查證人因實施查證,知悉他人職務上、務上之秘密或個人隱私者,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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