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35 條
- 1.查證人為實施查證,應速定實施查證之日期及時間,並通知法院。
- 2.法院收受前項通知後,應速將實施查證之日期及時間通知受查證人。
- 3.查證人實施查證時,除協助查證之技術審查官外,非經受查證人同意,聲請人、代理人或其他第三人均不得在場。
- 4.查證人因實施查證,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個人隱私者,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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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5條可以解釋如下: 1. 根據第1項,當法院確定實施查證時,應盡快確定實施查證的日期和時間,並通知法院。 2. 根據第2項,當法院收到前一項的通知後,應立即通知受查證人實施查證的日期和時間。 3. 根據第3項,查證人在進行查證時,除非經過查證人的同意,否則申請人、代理人或其他第三人不得在場。唯一例外的情況是技術審查官可以協助查證。 4. 根據第4項,查證人在實施查證過程中,若得知他人的職務上、業務上的秘密或個人隱私,應保密。 範例是智慧財產法院案件中,根據此法條的規定,當法院確定進行查證時,法院應通知查證日期和時間。一旦法院收到通知後,法院應立即通知受查證人。在查證過程中,除非經過查證人的同意,否則申請人、代理人或其他第三方不得在場。另外,查證人在實施查證期間若得知他人的職務上、業務上的秘密或個人隱私,應保密。這些是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5條的規定所提供的範例和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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