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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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6條規定了查證報告書的製作和內容要求。根據該條規定: 1. 如果有多位查證人,他們可以共同製作查證報告書並提交法院。但如果意見不同,則每人應分別提供報告。 2. 查證報告書應記載以下事項: - 查證人的姓名。 - 實施查證的日期、時間、地點,以及在場人的姓名和與受查證人的關係。 - 如果受到技術審查官的協助,則應詳細記載技術審查官的姓名、協助日期、時間、地點和內容。 - 紀錄受查證人是否拒絕或妨礙了查證。 - 描述實施查證的事項、方法和結果。 - 其他必要的事項。 以上是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6條的釋義,該釋義基於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並根據該條的內容解釋進行。
- 證人名詞
- 係名詞
- 技術審查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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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