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36 條
- 1.查證人有數人者,得共同製作查證報告書提出於法院。但意見不同者,應各別為之。
- 2.查證報告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查證人姓名。 二、實施查證之日期、時間、地點、在場人姓名及其與受查證人之關係。 三、受技術審查官協助實施查證者,該技術審查官姓名、協助之日期、時間、地點及內容。 四、受查證人有無拒絕或妨礙實施查證之情事。 五、實施查證之事項、方法及所得結果。 六、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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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6條規定了查證報告書的製作和內容要求。根據該條規定: 1. 如果有多位查證人,他們可以共同製作查證報告書並提交法院。但如果意見不同,則每人應分別提供報告。 2. 查證報告書應記載以下事項: - 查證人的姓名。 - 實施查證的日期、時間、地點,以及在場人的姓名和與受查證人的關係。 - 如果受到技術審查官的協助,則應詳細記載技術審查官的姓名、協助日期、時間、地點和內容。 - 紀錄受查證人是否拒絕或妨礙了查證。 - 描述實施查證的事項、方法和結果。 - 其他必要的事項。 以上是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6條的釋義,該釋義基於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並根據該條的內容解釋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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