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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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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3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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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證人
有數人者,得共同製作查證報告書提出於法院。但意見不同者,應各別為之。
查證報告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查證人姓名。 二、實施查證之日期、時間、地點、在場人姓名及其與受查證人之關
係
。 三、受
技術審查官
協助實施查證者,該技術審查官姓名、協助之日期、時間、地點及內容。 四、受查證人有無拒絕或妨礙實施查證之情事。 五、實施查證之事項、方法及所得結果。 六、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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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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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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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程序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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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智慧財產行政事件程序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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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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