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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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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人有數人者,得共同製作查證報告書提出於法院。但意見不同者,應各別為之。
  2. 2.查證報告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查證人姓名。 二、實施查證之日期、時間、地點、在場人姓名及其與受查證人之關。 三、受技術審查官協助實施查證者,該技術審查官姓名、協助之日期、時間、地點及內容。 四、受查證人有無拒絕或妨礙實施查證之情事。 五、實施查證之事項、方法及所得結果。 六、其他必要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6條規定了查證報告書的製作和內容要求。根據該條規定: 1. 如果有多位查證人,他們可以共同製作查證報告書並提交法院。但如果意見不同,則每人應分別提供報告。 2. 查證報告書應記載以下事項: - 查證人的姓名。 - 實施查證的日期、時間、地點,以及在場人的姓名和與受查證人的關係。 - 如果受到技術審查官的協助,則應詳細記載技術審查官的姓名、協助日期、時間、地點和內容。 - 紀錄受查證人是否拒絕或妨礙了查證。 - 描述實施查證的事項、方法和結果。 - 其他必要的事項。 以上是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6條的釋義,該釋義基於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並根據該條的內容解釋進行。

  • 證人名詞
  • 名詞
  • 技術審查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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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36 條規定:「查證人有數人者,得共同製作查證報告書提出於法院。但意見不同者,應各別為之。查證報告書,應記載下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