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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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7條包含了以下內容: 1. 根據本法第23條第3項的規定,聲請人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聲請,並詳細說明理由,並應提供必要的證據。同時,聲請人應使用代號方式來記載營業秘密的內容,以確定聲請的範圍。 2. 根據前項的規定,聲請人在提出聲請時,應同時提供使用遮隱或去識別化方式記載營業秘密內容的繕本或影本,由法院送達給當事人。 3. 當事人在收到前項的書面聲請後,如有必要提出陳述意見,應在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並直接通知第1項所述的聲請人。 範例: 例如,一個公司在智慧財產案件中聲請法院發秘密保持命令以保護其營業秘密。該公司應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聲請,說明其營業秘密的具體內容和理由。該公司還需要同時提供使用遮隱或去識別化方式記載營業秘密內容的繕本或影本。當事人在收到聲請後,如果他們有必要提出陳述意見,應在十天內向法院提出書面陳述意見並通知聲請人。這樣做可以確保營業秘密得到充分保護,同時確保被告有機會陳述他們的意見。
- 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聲請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 繕本名詞
- 送達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2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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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