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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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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聲請聲請人應以書狀敘明理由及添具必要之證據,並以代號表明營業秘密內容之記載方式,特定其聲請範圍。
  2. 2.前項書狀,聲請人應同時提出以遮隱或去識別化方式記載營業秘密內容之繕本或影本,由法院送達當事人
  3. 3.當事人於收受前項書狀後,如有陳述意見之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第一項之聲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7條包含了以下內容: 1. 根據本法第23條第3項的規定,聲請人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聲請,並詳細說明理由,並應提供必要的證據。同時,聲請人應使用代號方式來記載營業秘密的內容,以確定聲請的範圍。 2. 根據前項的規定,聲請人在提出聲請時,應同時提供使用遮隱或去識別化方式記載營業秘密內容的繕本或影本,由法院送達給當事人。 3. 當事人在收到前項的書面聲請後,如有必要提出陳述意見,應在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並直接通知第1項所述的聲請人。 範例: 例如,一個公司在智慧財產案件中聲請法院發秘密保持命令以保護其營業秘密。該公司應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聲請,說明其營業秘密的具體內容和理由。該公司還需要同時提供使用遮隱或去識別化方式記載營業秘密內容的繕本或影本。當事人在收到聲請後,如果他們有必要提出陳述意見,應在十天內向法院提出書面陳述意見並通知聲請人。這樣做可以確保營業秘密得到充分保護,同時確保被告有機會陳述他們的意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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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37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聲請,聲請人應以書狀敘明理由及添具必要之證據,並以代號表明營業秘密內容之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