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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3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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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二十三條第三項
之
聲請
,
聲請人
應以書狀敘明理由及添具必要之
證據
,並以代號表明
營業秘密
內容之記載方式,特定其聲請範圍。
前項書狀,聲請人應同時提出以遮隱或去識別化方式記載營業秘密內容之
繕本
或影本,由法院
送達
於
當事人
。
當事人於收受前項書狀後,如有陳述意見之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第一項之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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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18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程序 §6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智慧財產行政事件程序 §7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78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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