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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聲請聲請人應以書狀敘明理由及添具必要之證據,並以代號表明營業秘密內容之記載方式,特定其聲請範圍。
  2. 前項書狀,聲請人應同時提出以遮隱或去識別化方式記載營業秘密內容之繕本或影本,由法院送達當事人
  3. 當事人於收受前項書狀後,如有陳述意見之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第一項之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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