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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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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公開之報告書內容,如涉及查證報告書記載之營業秘密,不得對受開示查證報告書以外之人公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8條,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公開之報告書內容,如果涉及查證報告書記載之營業秘密,不得對受開示查證報告書以外之人公開。這意味著在公開報告書的情況下,任何涉及營業秘密的內容都不得對未被開示該報告書的人公開。 範例:假設某智慧財產案件的查證報告書包含了某公司的營業秘密資料,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8條,除了受開示該報告書的人以外,其他人不得公開這些營業秘密資料。這意味著其他人(如媒體、第三方)在沒有獲得開示該報告書的情況下,不能公開這些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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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38 條規定:「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公開之報告書內容,如涉及查證報告書記載之營業秘密,不得對受開示查證報告書以外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