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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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9條是關於聲請的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聲請應以書狀方式進行。這表示當事人欲提出聲請時,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相關文件。 另外,根據該條第2項,如果當事人以查證報告書、聲明書或書證作為聲請依據,他們必須在書狀中具體記載這些文件的內容,並提供所使用文件的影本。此外,當事人還需要以繕本或影本的方式直接將這些文件通知給對方。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在智慧財產案件中,一方當事人欲聲請查證報告書的有效性,他必須在聲請書中具體描述報告書的內容,並提供相關的影本作為證據。同時,他還需要將這些影本直接通知給對方當事人。這樣可以確保所有當事人都能了解對方所依據的文件和證據。
-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聲請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書證名詞
- 繕本名詞
- 他造名詞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2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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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