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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聲請,應以書狀為之。
  2. 當事人以查證報告書聲明書證者,應於書狀具體記載其內容及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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