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39 條

  1. 1.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聲請,應以書狀為之。
  2. 2.當事人以查證報告書聲明書證者,應於書狀具體記載其內容及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9條是關於聲請的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聲請應以書狀方式進行。這表示當事人欲提出聲請時,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相關文件。 另外,根據該條第2項,如果當事人以查證報告書、聲明書或書證作為聲請依據,他們必須在書狀中具體記載這些文件的內容,並提供所使用文件的影本。此外,當事人還需要以繕本或影本的方式直接將這些文件通知給對方。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在智慧財產案件中,一方當事人欲聲請查證報告書的有效性,他必須在聲請書中具體描述報告書的內容,並提供相關的影本作為證據。同時,他還需要將這些影本直接通知給對方當事人。這樣可以確保所有當事人都能了解對方所依據的文件和證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