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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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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於研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研習資格: 一、無正當理由,未於規定之時間內接受研習,或於研習期間無故離訓者。 二、研習期間除因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喪假外,請假時數合計超過研習總時數百分之十者。 三、中途放棄研習者。 四、曠課累計達三日者。 五、不服從負責實務課程法院法官之指導,情節重大者。 六、品德、操守有嚴重損及司法信譽之具體事實者。 七、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不適任法官者。 前項廢止研習資格處分,應經甄試審查委員會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第12條的規定,經甄試審查合格的人員,在研習期間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將廢止其研習資格: 一、無正當理由未於規定時間內接受研習,或在研習期間無故離訓。 範例:研習期間該人員未提供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研習或在研習期間離開而無故缺席。 二、研習期間請假超過研習總時數百分之十,除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喪假外。 範例:研習期間請假時數累計超過研習總時數百分之十,且請假原因不是因為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喪假。 三、中途放棄研習。 範例:研習期間該人員中途放棄參加研習。 四、曠課累計達三日。 範例:研習期間該人員曠課天數達到三天。 五、不服從負責實務課程法院法官之指導,情節重大。 範例:研習期間該人員嚴重不配合負責實務課程的法院法官指導。 六、品德、操守有嚴重損及司法信譽之具體事實。 範例:研習期間該人員涉嫌有嚴重損及司法信譽的具體事實,例如違反法律倫理規範。 七、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不適任法官。 範例:研習期間該人員存在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定其不適任法官的情況。 以上所述的廢止研習資格處分必須經過甄試審查委員會的審議。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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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第 12 條規定:「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於研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研習資格: 一、無正當理由,未於規定之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