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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第二章 職前研習

§ 9–146

9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其職前研習期間至少六個月,研習期間不得兼任其他職務,現職公務人員並應以辭職方式參加研習。 前項研習分理論課程與實務課程二階段實施: 一、理論課程包括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民、刑事或其他相關法律之研習,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辦理,或以參加司法院智慧財產專業法官培訓計畫方式實施。 二、實務課程為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實體重點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分析、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由智慧財產法院辦理之。 前項二階段訓練期間與實施次序,得視實際需要,提經司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委員會決議增減或變更。
11
研習人員實際研習期間,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 一、執行律師職務十二年以上未滿十四年,比照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 二、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比照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 三、曾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於薦任第九職等範圍內,仍比照支給原敘級俸。 四、其他比照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
12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於研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研習資格: 一、無正當理由,未於規定之時間內接受研習,或於研習期間無故離訓者。 二、研習期間除因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喪假外,請假時數合計超過研習總時數百分之十者。 三、中途放棄研習者。 四、曠課累計達三日者。 五、不服從負責實務課程法院法官之指導,情節重大者。 六、品德、操守有嚴重損及司法信譽之具體事實者。 七、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不適任法官者。 前項廢止研習資格處分,應經甄試審查委員會審議。
13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職前研習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其中理論課程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實務課程佔總成績百分之六十。 前項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不予任用。
14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應於理論課程結束三個月內,提出行政訴訟法專利法著作權法之報告各一篇,作為理論課程成績評定之標準。 前項各篇報告之字數,均不得少於一萬字。 各篇報告之成績,平均計算。其中一篇成績低於五十分者,理論課程成績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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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