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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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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其職前研習期間至少六個月,研習期間不得兼任其他職務,現職公務人員並應以辭職方式參加研習。 前項研習分理論課程與實務課程二階段實施: 一、理論課程包括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民、刑事或其他相關法律之研習,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辦理,或以參加司法院智慧財產專業法官培訓計畫方式實施。 二、實務課程為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實體重點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分析、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由智慧財產法院辦理之。 前項二階段訓練期間與實施次序,得視實際需要,提經司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委員會決議增減或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第9條規定了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必須進行至少六個月的職前研習,研習期間不得兼任其他職務。現職公務人員應辭職參加研習。根據該條的規定,研習分為理論課程和實務課程兩階段。 理論課程包括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民、刑事或其他相關法律之研習,主要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辦理,或以參加司法院智慧財產專業法官培訓計畫方式實施。實務課程則是協助法官處理訴訟案件程序、實體重點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分析、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由智慧財產法院辦理。 另外,根據辦法的規定,二階段訓練期間與實施次序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提經司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委員會決議增減或變更。

  • 行政法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專利法法規
  • 商標法法規
  • 著作權法法規
  • 法人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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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第 9 條規定:「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其職前研習期間至少六個月,研習期間不得兼任其他職務,現職公務人員並應以辭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