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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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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人員實際研習期間,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 一、執行律師職務十二年以上未滿十四年,比照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 二、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比照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 三、曾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於薦任第九職等範圍內,仍比照支給原敘級俸。 四、其他比照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第11條規定了執行律師職務的津貼發放標準。根據該條規定,執行律師職務十二年以上未滿十四年的研習人員,津貼發放標準應比照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的研習人員,津貼應比照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如果研習人員曾銓敘審定過的級俸高於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則依然可以支給原敘級俸。其他情況下,津貼發放標準比照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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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第 11 條規定:「研習人員實際研習期間,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全民健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