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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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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條第一款規定該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於發布日起開始實施。第二款規定修正發布的條文自2022年7月1日起生效。 這個問題與提供的參考資料沒有關聯,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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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第 10 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