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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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敘審查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司法院人員以外之委員於出席會議時得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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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第 9 條,晉敘審查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然而,司法院人員以外的委員在出席會議時可以支領出席費。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晉敘審查委員會的公正性和獨立性,同時給予非司法院人員的委員一定的報酬以彌補他們參與委員會工作的時間和成本。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律師被任命為晉敘審查委員會的委員,他作為司法院人員以外的委員, 在出席委員會會議時可以申請並獲得出席費作為報酬。這有助於吸引有能力和經驗的律師參與這項委員會的工作,同時確保其獨立性和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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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