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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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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實任公設辯護人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審查合格者,自其具得晉敘簡任第十二職等資格之日起生效。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提報審查者,自審查合格當月一日起生效: 一、曾經放棄推薦或審查。 二、服務機關曾經未予推薦。 三、曾經審查不合格。
  2. 2.各法院應將受審查實任公設辯護人之相關證明文件,經其本人符後,提交所屬院長審酌,經獲推薦後報送司法院。
  3. 3.晉敘審查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司法院人事處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第8條的規定,實任公設辯護人擁有晉升為簡任第十二職等的資格,需要經過審查合格才能生效。根據該條款的第一項規定,審查合格的日期是指具備晉敘簡任第十二職等資格的日期。如果實任公設辯護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並提交審查,則生效日期為審查合格的當月一日起: 1. 曾經放棄推薦或審查。 2. 服務機關曾經未予推薦。 3. 曾經審查不合格。 根據第二項規定,各法院應將受審查的實任公設辯護人相關證明文件核符後提交所屬院長審酌,獲得推薦後再報送司法院。至於第三項規定,晉敘審查委員會的幕僚作業將由司法院人事處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司法院網站,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02-2/idea/fd5aee68-8a69-4b45-ae6e-a64080aede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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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第 8 條規定:「實任公設辯護人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審查合格者,自其具得晉敘簡任第十二職等資格之日起生效。但有下列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