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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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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實任公設辯護人符合升任簡任第十二職等之資格者,其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經所屬法院院長以書面徵詢辦理刑事、少年事務法官之意見後推薦,並由晉敘審查委員會審查合格後,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
  2. 2.依前項規定推薦或審查時,應審酌受審查實任公設辯護人之品德操守、參與法庭活動態度及辯護品質。
  3. 3.前項辯護品質之審酌,應由受審查實任公設辯護人檢具最近二年內製作之辯護書二十件,併同司法院就其最近二年內承辦案件抽取二十件辯護書。
  4. 4.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合併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審查辦法第5條,實任公設辯護人晉升簡任第十二職等需符合以下要件: 1. 最近五年考績中,連續三年以上被評定為甲等,並經所屬法院院長徵詢辦理刑事、少年事務法官意見後推薦。 2. 在推薦或審查時,應考量受審查的實任公設辯護人的品德操守、參與法庭活動的態度以及辯護品質。 3. 在審查辯護品質時,受審查的公設辯護人應提交最近兩年內製作的20件辯護書,並由司法院抽取其最近兩年內承辦的20件案件的辯護書。 4. 曾擔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設辯護人的服務年資可以合併計算。 參考資料:司法院公告,司法院審查辦法第5條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2_detail.asp?id=224)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少年名詞
  • 審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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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第 5 條規定:「實任公設辯護人符合升任簡任第十二職等之資格者,其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經所屬法院院長以書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