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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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審查辦法第5條,實任公設辯護人晉升簡任第十二職等需符合以下要件: 1. 最近五年考績中,連續三年以上被評定為甲等,並經所屬法院院長徵詢辦理刑事、少年事務法官意見後推薦。 2. 在推薦或審查時,應考量受審查的實任公設辯護人的品德操守、參與法庭活動的態度以及辯護品質。 3. 在審查辯護品質時,受審查的公設辯護人應提交最近兩年內製作的20件辯護書,並由司法院抽取其最近兩年內承辦的20件案件的辯護書。 4. 曾擔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設辯護人的服務年資可以合併計算。 參考資料:司法院公告,司法院審查辦法第5條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2_detail.asp?id=224)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少年名詞
- 審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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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