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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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察官轉任公設辯護人者,其擔任法官、檢察官之年資,視同擔任公設辯護人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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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第 6 條規定,法官、檢察官轉任公設辯護人時,其在法官、檢察官職位上的年資將視同在公設辯護人職位上的年資。這表示轉任公設辯護人後,其在法官、檢察官職位上的經驗和年資不會因轉任而受到影響。舉個例子,如果一位法官擔任了五年,然後轉任為公設辯護人,根據這項規定,他將被視為在公設辯護人職位上也有五年的經驗。這樣有助於確保轉任者的經驗和專業能力得到充分考慮,在新職位上能夠有所貢獻。
- 公設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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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