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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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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審查之實任公設辯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晉敘: 一、最近五年內考績曾列丙等。 二、曾受撤職休職懲戒處分。 三、最近五年內曾受降級減俸、記過、申誡之懲戒處分。 四、最近五年內平時考獎懲依法抵銷後,累積達申誡三次或記過一次以上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第7條的規定,以下情形之人員不得晉敘: 一、最近五年內考績曾列丙等。 「考績列丙等」指的是考績結果被評為丙等的情況。如果一位實任公設辯護人在最近五年內曾經被考績列為丙等,即代表該辯護人在辦案能力、專業知識等方面有不足之處,因此不得晉敘。 二、曾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 如果一位實任公設辯護人曾經受到撤職或休職的懲戒處分,即代表該辯護人在職務執行上有嚴重的失職或違法行為,因此不得晉敘。 三、最近五年內曾受降級、減俸、記過、申誡之懲戒處分。 如果一位實任公設辯護人在最近五年內曾經受到降級、減俸、記過或申誡等懲戒處分,即代表該辯護人在職務執行上有一定程度的失職或違法行為,因此不得晉敘。 四、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獎懲依法抵銷後,累積達申誡三次或記過一次以上處分。 「平時考核獎懲依法抵銷」指的是辯護人在平時考核中,因為表現優異而受到獎勵,同時因為違規或不當行為而受到懲戒,而這些獎懲可以互相抵銷。如果一位實任公設辯護人在最近五年內遭到申誡三次或記過一次以上的處分累積,即代表該辯護人的職業操守或行為有問題,因此不得晉敘。 以上即為涉及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第7條的相關解釋。參考資料:司法部「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辦理辦法」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撤職名詞
  • 休職名詞
  • 懲戒名詞
  • 降級名詞
  • 減俸名詞
  • 申誡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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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第 7 條規定:「受審查之實任公設辯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晉敘: 一、最近五年內考績曾列丙等。 二、曾受撤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