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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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晉敘審查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決議時主席應參與表決,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2.晉敘審查委員會之審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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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第 4 條的規定: 1. 晉敘審查委員會在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主席應參與表決,並需要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作出決議。 這表示晉敘審查委員會的開會需要有足夠的委員出席,並且主席也需要參與表決。在作決議時,需要有過半數的出席委員同意方可執行。範例資料中沒有提供具體的例子。 2. 晉敘審查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果沒有議案可以不召開。 這表示晉敘審查委員會每三個月必須召開一次會議,但如果這段期間內沒有議案需要處理,則可以決定不召開會議。範例資料中沒有提供具體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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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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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