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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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第二項之法官代表,由各該法院推派之;公設辯護人代表由全體實任公設辯護人互選之。
- 2.前項代表任期一年,得依前項產生方式連任一次。代表出缺、審級調動或出國進修六個月以上者,由得票數最接近當選票數者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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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條資訊,該法條為「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第 3 條」,該條款內容如下: 1. 前條第二項之法官代表,由各該法院推派之;公設辯護人代表由全體實任公設辯護人互選之。 根據此條文,法官代表由各個法院推派,而公設辯護人代表則由所有實任公設辯護人互選產生。 舉例:A市法院的法官代表由A市法院內的法官中推派產生,而公設辯護人代表則是由A市所有的實任公設辯護人進行互選。 2. 前項代表任期一年,得依前項產生方式連任一次。代表出缺、審級調動或出國進修六個月以上者,由得票數最接近當選票數者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根據此條文,代表的任期為一年,可以連任一次。如果代表因為出缺、審級調動或出國進修超過六個月,則由得票數最接近當選票數的人遞補,直到原任期屆滿為止。 舉例:某位公設辯護人當選為公設辯護人代表,其任期為一年。如果他在任期內因為出缺(例如病假)超過六個月,則得票數最接近當選票數的候補人將會遞補這個位置,直到原任期屆滿。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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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