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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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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院設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晉敘審查委員會),掌理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公設辯護人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審查事宜。
  2. 2.晉敘審查委員會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相關業務廳廳長、人事處處長、受審查實任公設辯護人現任職法院之轄區高等法院或分院院長、現任職法院與上級審法院法官代表各一人、實任公設辯護人代表三人及銓敘部代表二人為委員,並以司法院秘書長或其指定之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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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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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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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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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第 2 條規定:「司法院設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晉敘審查委員會),掌理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