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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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五項、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五項、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四項及公設辯護人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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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根據法院組織法第17條第5項、第37條第4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11條第5項、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12條第4項及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0條第4項的規定所訂定的。該辦法的具體內容和運作方法,需要參考法院組織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和公設辯護人條例等相關法規的規定。 參考資料: - 法院組織法 -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 公設辯護人條例
- 第十七條第五項、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條文
- 第十一條第五項條文
- 第十二條第四項條文
- 第十條第四項條文
- 法院組織法 第 17 條條文
- 法院組織法 第 37 條條文
- 公設辯護人條例 第 10 條條文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12 條條文
-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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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