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約聘技術審查官及約聘商業調查官遴聘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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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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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約聘技術審查官及約聘商業調查官遴聘辦法第1條是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訂定的規定。根據這條法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可以約聘技術審查官和商業調查官。約聘技術審查官主要負責審查智慧財產案件相關的技術問題,而約聘商業調查官則負責調查商業案件相關的證據和事實。根據這項法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可以根據需要遴聘這些專業人員,以確保案件的審查和調查工作能夠更加專業和準確。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約聘技術審查官及約聘商業調查官遴聘辦法》(最新版)
- 第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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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