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約聘技術審查官及約聘商業調查官遴聘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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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約聘技術審查官、約聘商業調查官之遴聘,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視業務需要,以甄選或甄試方式為之。
- 2.甄選採口試、書面審查或兩者併行方式為之。甄試採筆試及口試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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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約聘技術審查官及約聘商業調查官遴聘辦法第2條的規定,約聘技術審查官和約聘商業調查官的遴聘方式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根據業務需要進行甄選或甄試。甄選方式可以是口試、書面審查或兩者併行進行;而甄試方式則是進行筆試和口試。請注意,這些解釋是基於上述法規的內容而做出的。
- 技術審查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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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