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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約聘技術審查官及約聘商業調查官遴聘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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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民國國民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受聘為約聘技術審查官。但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任一款情事,或曾於任職原服務機關期間受有刑事、懲戒或平時考記過以上處分者,不予聘用。已聘用者,應予解聘: 一、曾任專利商標高級審查官、審查官,成績優良並具證明。 二、曾任專利或商標助理審查官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 三、曾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約聘專利或商標審查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 四、現任或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教育部承認之外國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所講師六年以上或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類專門著作並具證明。 五、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專業研究機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合計六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類專門著作並具證明。 六、具有國內外少見之特殊技術或科技研發專長且有證明。 七、經專利師考試及格,執行業務三年以上,申請發明專利件數達二十件以上。
  2. 2.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稱成績優良,指最近三年內,考績(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經原服務機關出具證明。
  3. 3.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相關科、系、所,指電機、機械、電子、化學、物理、資訊、醫藥、生物、土木、礦冶、食品或業務所需領域之科、系、所。
  4. 4.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特殊技術或科技研發專長,指前項所列領域內之技術或專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約聘技術審查官及約聘商業調查官遴聘辦法第3條,約聘技術審查官的資格如下: 一、曾任專利或商標高級審查官、審查官,成績優良並具證明。 範例參考:某人曾任專利審查官,且考評成績甚佳,能提供相關文件作為證明。 二、曾任專利或商標助理審查官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 範例參考:某人曾擔任專利助理審查官超過三年,且考評成績表現出眾,能提供相關文件作為證明。 三、曾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約聘專利或商標審查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 範例參考:某人曾經擔任智慧財產局約聘審查員逾三年,且在該職位上表現出色,能提供相關文件作為證明。 四、現任或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教育部承認之外國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所講師六年以上或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類專門著作並具證明。 範例參考:某人現在是私立大學的講師,並且已經在該職位上擔任超過六年,或者担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合計超過三年,且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專門著作,能提供相關文件作為證明。 五、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專業研究機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合計六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類專門著作並具證明。 範例參考:某人現在是某個公立研究機構的研究員,並且在該職位上已經擔任超過六年,或者擔任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合計超過三年,且有智慧財產權類的專門著作,能提供相關文件作為證明。 六、具有國內外少見之特殊技術或科技研發專長且有證明。 範例參考:某人擁有在國內外罕見的特殊技術或科技研發專長,並且能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七、經專利師考試及格,執行業務三年以上,申請發明專利件數達二十件以上。 範例參考:某人通過專利師考試,並且在專利相關業務上已經有超過三年的執行經驗,申請了超過二十個發明專利,能提供相關文件作為證明。 參考資料: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約聘技術審查官及約聘商業調查官遴聘辦法 (最新日期:2018年9月12日) - 行政院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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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約聘技術審查官及約聘商業調查官遴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約聘技術審查官及約聘商業調查官遴聘辦法第 3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受聘為約聘技術審查官。但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任一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約聘技術審查官及約聘商業調查官遴聘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