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約聘技術審查官及約聘商業調查官遴聘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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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約聘技術審查官、約聘商業調查官之聘期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因機關業務需要且經年終考核決定續聘者,得於次年度續聘之。
- 2.約聘技術審查官、約聘商業調查官於受聘期間因嚴重違反相關法規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應召開考績委員會審議,再予以解聘。會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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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約聘技術審查官及約聘商業調查官遴聘辦法第7條,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約聘技術審查官和約聘商業調查官的聘期採曆年制,也就是一年。如果在年終考核後確定需要續聘,則可以在次年度進行續聘。 2. 根據該條第二項,如果約聘技術審查官或約聘商業調查官在聘期內嚴重違反相關法規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機關應該召開考績委員會進行審議,然後再予以解聘。在召開考績委員會之前,應該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舉例而言,如果一位約聘技術審查官被發現違反智慧財產法相關規定,或者他的工作表現不符合要求,機關可以召開考績委員會審議他的情況,並給予他解釋的機會。根據委員會的決定,機關可以解除他的聘用合約。
- 技術審查官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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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