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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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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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第 1 條,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而制定。根據該辦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可以相互借調,以確保法院的工作運作順利。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可以舉出一個例子,例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技術審查官可以被借調到商業調查官的職位上,或者反之。這樣的借調可以根據法院的需要和人力配置進行調整,以確保法院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 第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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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