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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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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第 1 條,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而制定。根據該辦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可以相互借調,以確保法院的工作運作順利。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可以舉出一個例子,例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技術審查官可以被借調到商業調查官的職位上,或者反之。這樣的借調可以根據法院的需要和人力配置進行調整,以確保法院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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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