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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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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借調,指商借其他政府機關、公私立大學院校、研究機構、公民營事業機構具備相關技術專長之現職人員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充任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
  2. 2.前項所稱現職人員,不包括各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或比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准進用之聘用、僱用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第2條的規定: 1. 「借調」指的是將具備相關技術專長的現職人員從其他政府機關、公私立大學院校、研究機構、公民營事業機構調派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擔任技術審查官或商業調查官。 舉例:依照這項規定,如果一位具有相關技術專長的公務員被調派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擔任技術審查官或商業調查官,就算是借調。 2. 「現職人員」不包括依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或比照上述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進用的聘用、僱用人員。 舉例:根據這項規定,如果一個政府機關的職員被借調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擔任技術審查官或商業調查官,那麼這個職員就不算是「現職人員」,並不符合借調辦法的要求。

  • 技術審查官名詞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法規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法規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法規
  • 上開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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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借調,指商借其他政府機關、公私立大學院校、研究機構、公民營事業機構具備相關技術專長之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