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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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第2條的規定: 1. 「借調」指的是將具備相關技術專長的現職人員從其他政府機關、公私立大學院校、研究機構、公民營事業機構調派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擔任技術審查官或商業調查官。 舉例:依照這項規定,如果一位具有相關技術專長的公務員被調派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擔任技術審查官或商業調查官,就算是借調。 2. 「現職人員」不包括依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或比照上述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進用的聘用、僱用人員。 舉例:根據這項規定,如果一個政府機關的職員被借調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擔任技術審查官或商業調查官,那麼這個職員就不算是「現職人員」,並不符合借調辦法的要求。
- 技術審查官名詞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法規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法規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法規
- 上開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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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