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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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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技術審查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借調之: 一、現任或曾任專利審查官或商標審查官合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外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畢業,具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現任或曾任專利或商標審查官或助理審查官合計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系科畢業,現任或曾任專利或商標審查官或助理審查官合計八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 四、現任或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系所講師六年以上或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類專門著作並具證明。 五、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專業研究機構,擔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合計六年以上,或在特殊技術或科技研發上,具有獨到之才能,為國內外所少見,有智慧財產權類專門著作或研發並具證明。
  2. 2.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技術審查官資格,於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施行前,曾在專利商標審查機關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年資,得採計為擔任前項技術審查官之年資。
  3. 3.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稱成績優良,指於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記過以上處分,並經其服務機關出具證明。
  4. 4.第一項各款所稱相關科、系、所、專業研究機構,指與電機、機械、電子、化學、物理、資訊、醫藥、生物、土木、礦冶、食品及其他相關領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第3條的條文規定,技術審查官被借調時需要具備以下資格之一:一、現任或曾任專利審查官或商標審查官合計三年以上且成績優良;二、具有相關碩士以上學位,並現任或曾任專利或商標審查官或助理審查官合計六年以上且成績優良;三、具有相關專科以上學位,並現任或曾任專利或商標審查官或助理審查官合計八年以上且成績優良;四、現任或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相關系所講師六年以上或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合計三年以上,且有智慧財產權類專門著作;五、現任或曾任研究機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合計六年以上,或具有特殊技術或科技研發能力且有智慧財產權類專門著作或研發成果。 根據資料,《專利及新品種法指引第5版》(2020年),技術審查官需要具備相關資格,如曾任專利審查官且成績優良,或具有相關學位且有相當的工作經驗。技術審查官主要負責審查專利申請案件,確保專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根據參考資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實施細則》(2012年)第3條規定,技術審查官的考績應該達到一定的水準,並且沒有受到任何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的處分。根據這條規定,對技術審查官的評價和檢查非常重要。 這些資料表明,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需要具備相關的學歷和工作經驗,並且在工作中表現優異。他們的任命和評價是根據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和指引進行的。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技術審查官具備充分的專業背景和能力,以有效地審查專利案件。

  • 技術審查官名詞
  • 專利名詞
  • 商標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法規
  • 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法規
  • 懲戒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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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第 3 條規定:「技術審查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借調之: 一、現任或曾任專利審查官或商標審查官合計三年以上,成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