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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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業調查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借調之: 一、現於或曾於行政院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或其他相當單位任職合計三年以上,具會計、投資、財務分析、經濟及金融市場專業,成績優良並具證明。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外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畢業,具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現於或曾於行政院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或其他相當單位任職合計二年以上,具會計、投資、財務分析、經濟及金融市場專業,成績優良並具證明。 三、現任或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系所講師三年以上或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合計二年以上,有會計、投資、財務分析、經濟及金融市場專業著作並具證明。 四、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專業研究機構,擔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合計三年以上,有會計、投資、財務分析、經濟及金融市場專業著作並具證明。
- 2.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其他相當單位,指經營證券交易、期貨交易、會計、財務分析、金融業務之單位。
- 3.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成績優良,指於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並經其服務機關出具證明。
- 4.第一項各款所稱相關系、所、專業研究機構,指與經濟、會計、國際貿易、財務金融、工商管理、企業管理、風險管理、資訊管理及其他業務所需相關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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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第 4 條規定了商業調查官的資格要求。以下是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1. 商業調查官的資格要求分為四項: (一) 曾在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等相當單位任職三年以上,並具有會計、投資、財務分析、經濟及金融市場專業背景,且表現優異。 (二) 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外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碩士以上學位,並曾在相當單位任職合計二年以上,具有相關專業背景及優異表現。 (三) 現任或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系所講師三年以上或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合計二年以上,且具有會計、投資、財務分析、經濟及金融市場專業的著作及證明。 (四) 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專業研究機構的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合計三年以上,且具有會計、投資、財務分析、經濟及金融市場專業的著作及證明。 2. 第 4 條中的「其他相當單位」指的是經營證券交易、期貨交易、會計、財務分析、金融業務等相關單位。 3. 「成績優良」指在最近三年的考績中,至少有二年被評為甲等,或一年被評為乙等以上,且沒有受到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等處分,並經服務機關出具證明。 4. 第一款所提到的「相關系、所、專業研究機構」指的是與經濟、會計、國際貿易、財務金融、工商管理、企業管理、風險管理、資訊管理等相關領域有關的學系、研究所或專業研究機構。 以上解釋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第 4 條的內容提供,並符合所提供的資料。
- 懲戒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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