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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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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借調之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其借調期間不得逾二年,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2. 2.前項借調期滿歸建後須滿二年以上始得再行借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第5條,借調之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的借調期間不得逾二年,但必要時可以延長一年。在借調期滿後,必須先滿足二年的工作時間才能再次借調。根據資料中所提到的法條及範例,我無法找到與該法條相關的參考資料。

  • 技術審查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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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第 5 條規定:「借調之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其借調期間不得逾二年,必要時得延長一年。前項借調期滿歸建後須滿二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