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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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借調之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其借調期間不得逾二年,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 2.前項借調期滿歸建後須滿二年以上始得再行借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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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第5條,借調之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的借調期間不得逾二年,但必要時可以延長一年。在借調期滿後,必須先滿足二年的工作時間才能再次借調。根據資料中所提到的法條及範例,我無法找到與該法條相關的參考資料。
- 技術審查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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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