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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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調之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其借調期間之平時考核及差假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負責辦理,並於每年年終或借調期滿歸建時,將平時考核及差假勤惰有關資料,送其本職機關(構),作為獎懲及考績之依據,遇有具體功過發生時,依上述程序及權責隨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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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第6條規定了借調期間的平時考核和差假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負責辦理。借調期滿或年終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會將該技術審查官或商業調查官的平時考核和差假資料送回其原本職位所在機構,作為該機構進行獎懲和考績時的參考依據。在具體的功過事件發生時,根據上述程序和責任,該機構可以隨時進行處理。
- 技術審查官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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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