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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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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居住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 ┌───────┬──────┬─────────┐ │縣(市)別 │在途期間日數│備註 │ ├───────┼──────┼─────────┤ │臺北市 │二日 │ │ ├─┬─────┼──────┼─────────┤ │新│板橋區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 │ │所在地 │ │北├─────┼──────┼─────────┤ │市│板橋區以外│二日 │ │ │ │之二十八區│ │ │ ├─┴─────┼──────┼─────────┤ │桃園市 │三日 │ │ ├───────┼──────┼─────────┤ │新竹縣 │四日 │ │ ├───────┼──────┼─────────┤ │新竹市 │四日 │ │ ├───────┼──────┼─────────┤ │苗栗縣 │六日 │ │ ├───────┼──────┼─────────┤ │臺中市 │七日 │ │ ├───────┼──────┼─────────┤ │南投縣 │七日 │ │ ├───────┼──────┼─────────┤ │彰化縣 │六日 │ │ ├───────┼──────┼─────────┤ │雲林縣 │六日 │ │ ├───────┼──────┼─────────┤ │嘉義市 │六日 │ │ ├───────┼──────┼─────────┤ │嘉義縣 │六日 │ │ ├───────┼──────┼─────────┤ │臺南市 │六日 │ │ ├───────┼──────┼─────────┤ │高雄市 │八日 │ │ ├───────┼──────┼─────────┤ │屏東縣 │八日 │ │ ├───────┼──────┼─────────┤ │基隆市 │二日 │ │ ├───────┼──────┼─────────┤ │宜蘭縣 │四日 │ │ ├───────┼──────┼─────────┤ │花蓮縣 │七日 │ │ ├───────┼──────┼─────────┤ │臺東縣 │八日 │ │ ├───────┼──────┼─────────┤ │澎湖縣 │十九日 │ │ ├───────┼──────┼─────────┤ │東沙島 │三十四日 │ │ ├───────┼──────┼─────────┤ │太平島 │三十四日 │ │ ├───────┼──────┼─────────┤ │連江縣 │三十日 │ │ ├───────┼──────┼─────────┤ │金門縣 │三十日 │ │ ├───────┼──────┼─────────┤ │烏坵鄉 │三十四日 │ │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法規,當事人居住於臺灣地區時,在途期間的標準如上表所示。例如,如果當事人居住在臺北市,則計算在途期間為二日;如果居住在新北市板橋區以外的二十八區,則計算在途期間也為二日;如果居住在桃園市,則計算在途期間為三日,依此類推。這些標準是為了解決當事人與法院所在地距離過遠,無法於法定期間內進行訴訟行為的情況所設定。

  • 在途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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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 2 條規定:「當事人居住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