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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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居住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 ┌───────┬──────┬─────────┐ │縣(市)別 │在途期間日數│備註 │ ├───────┼──────┼─────────┤ │臺北市 │二日 │ │ ├─┬─────┼──────┼─────────┤ │新│板橋區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 │ │所在地 │ │北├─────┼──────┼─────────┤ │市│板橋區以外│二日 │ │ │ │之二十八區│ │ │ ├─┴─────┼──────┼─────────┤ │桃園市 │三日 │ │ ├───────┼──────┼─────────┤ │新竹縣 │四日 │ │ ├───────┼──────┼─────────┤ │新竹市 │四日 │ │ ├───────┼──────┼─────────┤ │苗栗縣 │六日 │ │ ├───────┼──────┼─────────┤ │臺中市 │七日 │ │ ├───────┼──────┼─────────┤ │南投縣 │七日 │ │ ├───────┼──────┼─────────┤ │彰化縣 │六日 │ │ ├───────┼──────┼─────────┤ │雲林縣 │六日 │ │ ├───────┼──────┼─────────┤ │嘉義市 │六日 │ │ ├───────┼──────┼─────────┤ │嘉義縣 │六日 │ │ ├───────┼──────┼─────────┤ │臺南市 │六日 │ │ ├───────┼──────┼─────────┤ │高雄市 │八日 │ │ ├───────┼──────┼─────────┤ │屏東縣 │八日 │ │ ├───────┼──────┼─────────┤ │基隆市 │二日 │ │ ├───────┼──────┼─────────┤ │宜蘭縣 │四日 │ │ ├───────┼──────┼─────────┤ │花蓮縣 │七日 │ │ ├───────┼──────┼─────────┤ │臺東縣 │八日 │ │ ├───────┼──────┼─────────┤ │澎湖縣 │十九日 │ │ ├───────┼──────┼─────────┤ │東沙島 │三十四日 │ │ ├───────┼──────┼─────────┤ │太平島 │三十四日 │ │ ├───────┼──────┼─────────┤ │連江縣 │三十日 │ │ ├───────┼──────┼─────────┤ │金門縣 │三十日 │ │ ├───────┼──────┼─────────┤ │烏坵鄉 │三十四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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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法規,當事人居住於臺灣地區時,在途期間的標準如上表所示。例如,如果當事人居住在臺北市,則計算在途期間為二日;如果居住在新北市板橋區以外的二十八區,則計算在途期間也為二日;如果居住在桃園市,則計算在途期間為三日,依此類推。這些標準是為了解決當事人與法院所在地距離過遠,無法於法定期間內進行訴訟行為的情況所設定。
- 在途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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