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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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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居住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 一、居住於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者: 當事人居住於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而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為訴訟行為者,其在途期間,均為三十七日。 二、居住於國外者: ┌───┬──────┐ │地區 │在途期間日數│ ├───┼──────┤ │亞洲 │三十七日 │ ├───┼──────┤ │歐洲 │四十四日 │ ├───┼──────┤ │北美洲│四十四日 │ ├───┼──────┤ │南美洲│四十四日 │ ├───┼──────┤ │大洋洲│四十四日 │ ├───┼──────┤ │非洲 │七十二日 │ ├───┼──────┤ │南極洲│七十二日 │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回答關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的標準第3條的問題,因為這部分的內容並未在上述資料中提及。

  • 名詞
  • 在途期間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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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 3 條規定:「當事人非居住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 一、居住於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者: 當事人居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