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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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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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提供的資訊,沒有提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的內容或相關參考資料,因此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內容和範例。 I don't know the content and examples of the "Article 4 of the Standard for the Period of the Parties in Litig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ommercial Court" as it is not mentioned in the give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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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