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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 消費券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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