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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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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 消費券不得作為
扣押
、抵銷、供
擔保
或
強制執行
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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