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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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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 消費券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強制執行之標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6條,消費券有以下限制: 1. 消費券不能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 2. 消費券不能被扣押、抵銷、作為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財產。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張價值200元的振興消費券,根據這條法規,持有消費券的人不能將其轉售給他人或是兌換成現金。此外,消費券也不能被用來抵銷債務、作為抵押品或被法院以強制執行的方式處理。

  • 扣押名詞
  • 擔保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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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 6 條規定:「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