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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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內政部所定領取人資格者,每人得依本條例規定領取消費券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用於購買貨物、勞務或捐贈。 個人自政府領取之消費券,免納所得稅。個人以消費券捐贈政府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其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規定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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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5條,符合內政部所定領取人資格的個人,每人可領取消費券新臺幣三千六百元,可用於購買商品、勞務或捐贈。這些個人從政府領取的消費券免納所得稅。如果個人將消費券捐贈給政府、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機構或團體,則可以按照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的規定列舉扣除。 範例:如果一位符合領取人資格的個人從政府領取了消費券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並用於購買商品,則在計算所得稅時,這位個人可以享受免稅的待遇。另外,如果這位個人將部分或全部的消費券捐贈給一家教育機構,則在計算所得稅時,可以按照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的規定列舉扣除相應金額。
- 所得稅名詞
-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1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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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