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官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
  2. 繼續聘用每任滿四年,其續聘應依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確實檢測法官助理專業能力,重新遴選聘用。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0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