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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官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
  2. 繼續聘用每任滿四年,其續聘應依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確實檢測法官助理專業能力,重新遴選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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