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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聘期屆滿四年重新聘用之法官助理,仍在同一法院服務者,得予更換協助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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