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法院應提供業務手冊,供法官助理參考使用,其製作機關如下: 一、最高行政法院自行製作。 二、高等行政法院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統籌製作。 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自行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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