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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官助理應按日填寫工作日誌及按月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陳報。法官、庭長(審判長)及院長應切實審後,送研考科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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