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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官助理之工作應予計點量化,計點標準由各法院自行訂定後,報司法院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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