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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法院應定期檢討法官助理之工作量,於當月業務低於所屬庭別平均點數二分之一者,應檢討其適任性或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處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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