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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官助理之業務事項由各庭長(審判長)或法官管理,行政事項由書記官長或其授權之人為之。
  2. 各法院於必要時得指派助理長或其他幹部協助行政事項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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