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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官助理除請假或法官另有指示外,應於每一上班日上午報告工作進度及受領工作指示,並隨時保持法官得與其聯絡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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