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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官助理請假或有其他差勤,除依規定填寫假單或其他差勤表格外,應報告法官或庭長(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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