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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院長、庭長(審判長)、法官及書記官長平時應就法官助理之業務及差勤狀況,善盡督導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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