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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官助理由聘用法院考其工作績效,並依下列考核結果調整報酬: 甲等:晉一階。 乙等:不晉階。 丙等:不予續聘。
  2. 前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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