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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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