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各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需法官助理,由各用人法院優先就遴選錄取人員名冊依序聘用;人數不足時,再就招考錄取人員成績順序依序聘用。
- 未經聘用者,列為候用名冊,候用期間由各用人法院自行訂定。
- 各用人法院遇有法官助理出缺時,得由候用名冊中聘用適當人員。但用人法院因業務急迫需要,且已無候用人員,不及辦理招考及遴選事宜時,得經其他招考及遴選法院同意聘用其錄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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