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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官助理由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前條規定自行聘用,其聘用名冊逕行報送銓敘部登記備查,並副知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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