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文書之傳送方,應於傳送之訴訟文書前添附首頁,記載傳送文書之名稱、頁數、案號、股別、傳送者姓名、聯絡電話號碼、回傳文書之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帳號及其他法院認為應載明之事項,其格式如附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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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文書之傳送方,應於傳送之訴訟文書前添附首頁,記載傳送文書之名稱、頁數、案號、股別、傳送者姓名、聯絡電話號碼、回傳文書之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帳號及其他法院認為應載明之事項,其格式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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