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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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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文書之傳送方,應於傳送之訴訟文書前添附首頁,記載傳送文書之名稱、頁數、案號、股別、傳送者姓名、聯絡電話號碼、回傳文書之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帳號及其他法院認為應載明之事項,其格式如附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6條的規定,使用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文書的傳送方需要在傳送的訴訟文書前添附首頁,並記載相關資訊,包括傳送文書的名稱、頁數、案號、股別、傳送者的姓名、聯絡電話號碼、回傳文書的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帳號,以及其他法院認為應載明的事項。在附件中提供了一個符合該格式要求的範例。

  • 訴訟文書名詞
  • 股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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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 6 條規定:「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文書之傳送方,應於傳送之訴訟文書前添附首頁,記載傳送文書之名稱、頁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